在外地建立分公司,注冊公司時掛號為有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兩種形式,請問這兩種形式在國稅和地稅**稅務方面有什么不同,分公司怎么在當地報稅?
個問題稅務掛號事項
《稅務掛號辦理方法》規則:
第十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建立的分支組織和從事出產、運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出產、運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總稱從事出產、運營的交稅人),向出產、運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掛號:
(一)從事出產、運營的交稅人收取工商運營執照(含暫時工商運營執照)的,應當自收取工商運營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稅務掛號,稅務機關核發稅務掛號證及副本(交稅人收取暫時工商運營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暫時稅務掛號證及副本);
第十四條規則,交稅人在申報**稅務掛號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掛號表。稅務掛號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四)核算方法;
因而,不論分支組織是否獨立核算,均應在獲得運營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國稅、地稅稅務掛號。
根據《工商總局等六部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速推動“三證合一”掛號制度改革的定見〉的告訴》(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文件規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證合一”掛號制度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全面實施。(注:三證是指運營執照,組織組織代碼證,稅務掛號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掛號制度改革的告訴》(稅總函〔2015〕482號)規則,新建立企業、農人專業合作社(以下總稱“企業”)收取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一致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一致代碼)的運營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掛號,不再收取稅務掛號證。企業**涉稅事宜時,在完結彌補信息采集后,憑加載一致代碼的運營執照可代替稅務掛號證使用。
因而,如果分支組織是按“三證合一”制度進行掛號的,不需**稅務掛號。分支組織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完結彌補信息采集就可。因為三證合一后,稅務詳細流程程序尚未**清晰文件規則,需按當地稅務機關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個問題分支組織怎么在當地報稅
貴公司的分支組織均為跨省分支組織,都是租借辦公場所。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則,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建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運營組織的,應當匯總核算并交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運營匯總交稅企業所得稅征收辦理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則:
第二條款,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建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組織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運營匯總交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交稅企業),除還有規則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辦理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規則,匯總交稅企業實施“一致核算、分級辦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辦理方法:
第五條規則,以下二級分支組織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出產運營職能,且在當地不交納增值稅、運營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制、倉儲等匯總交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組織,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組織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建立的二級分支組織,建立當年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吊銷的二級分支組織,自**注銷稅務掛號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交稅企業在我國境外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組織,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因而,貴公司與分支組織企業所得稅實施匯總交稅方法。需求注意的是,分支組織在建立當年不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不具有主體出產運營職能,且在當地不交納增值稅、運營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制、倉儲等匯總交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組織,不就地分攤交納企業所得稅。
詳細分攤方法為三因素分配法,相關方法程序詳看57號公告文件。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歸入運營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告訴》(財稅〔2013〕106號)附件1《運營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方法》規則:
第四十二條增值稅交稅地址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組織所在地或許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偨M織和分支組織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許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同意,能夠由總組織匯總向總組織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交稅人以1個月或許1個季度為1個交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交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許15日為1個交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交稅并結清上月應交稅款。
《運營稅暫行條例》規則:
第十四條 運營稅交稅地址:
(一)交稅人供給應稅勞務應當向其組織所在地或許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但是,交稅人供給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分規則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
第十五條第二款交稅人以1個月或許1個季度為一個交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交稅;以5日、10日或許15日為一個交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交稅并結清上月應交稅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交稅地址: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組織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偨M織和分支組織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分或許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同意,能夠由總組織匯總向總組織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交稅人以1個月或許1個季度為1個交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交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許15日為1個交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交稅并結清上月應交稅款。
因而,分支組織發生營改增應稅服務,運營稅服務(不觸及建筑、不動產),增值稅事務(出售、加工修補修配)均應向分支組織所在地申報交納增值稅/運營稅。其間,對于營改增事務和增值稅事務,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分或許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同意,能夠由總組織匯總向總組織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交稅。
在實務操作中,根據分支組織運營范圍**稅種認定,一起稅務機關確認分支組織的交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分支組織不論是否獲得應稅收入均應在期滿之日15日內**交稅申報,沒收入**零申報。相應**附加稅費的申報。
分支組織獲得的工商運營執照,歸于權力、答應**,應按5元/件進行貼花。
分支組織對外簽訂合同,如合同歸于應稅憑證,應進行貼花。分支組織的運營賬簿應按如下規則進行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詳細問題的規則》((1988)國稅地字第25號)
十八、跨地區運營的分支組織,其運營賬簿應怎么貼花?
跨地區運營的分支組織使用的運營賬簿,應由各分支組織在其所在地交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組織,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組織,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防止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部屬組織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則,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交稅責任人,以付出所得的單位或許個人為扣繳責任人。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辦理暫行方法》(國稅發〔2005〕205號)規則:
第二條扣繳責任人必須依法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責任。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責任人向個人付出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歸于本單位人員、付出的應稅所得是否到達交稅規范,扣繳責任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付出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付出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牽涉稅信息。
本方法所稱扣繳責任人,是指向個人付出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因而,分支組織一般有工作人員,如財政、負責人等。分支組織向其工作人員付出工資時,歸于扣繳責任人,應按規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分支組織需在當地地稅機關**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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